专题概要:从绵阳市有关部门获悉,监管机构对长虹“财务门”的核查已经结束,并得出正式结论:四川省证监局针对范德均对长虹提出的举报事项一一核查后认为,长虹公司1998年度涉及22.5亿元商业承兑汇票销售收入的确认符合当时会计制度的规定,不存在虚增和重复记录销售收入的情形,未发现公司1998年相关会计处理违反当时会计制度等。国税局的调查结论认为,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纳税情况正常,未发现有涉及指控业务范围内的偷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。由此,被社会广泛关注的“长虹财务门”事件终于水落石出。
  “范德均举报事件为长虹巨大商誉损失,当下七、八成以上的民众都认为长虹财务造假,即便花上1亿元的广告费也不能消除负面影响。”5月21日,四川长虹副总经理、董秘谭明献在接受和讯网访谈时如此评论此事对长虹造成的损失。
  这是一个人与巨型企业之间的战斗,舆论天生倾向势单力薄的自然人。自2月25日媒体首次报道以来,舆论与媒体始终站在范德均一边。期间,范德均不断使用博客、媒体对外公布他的质疑与举证材料,而四川长虹方面,除事件之初发布一则澄清公告和一份新闻声明外,一直保持缄默。[详细]
  据悉,四川省证监局针对范德均对长虹提出的举报事项一一核查后认为,长虹公司1998年度涉及22.5亿元商业承兑汇票销售收入的确认符合当时会计制度的规定,不存在虚增和重复记录销售收入的情形…[详细]

长虹“财务门”事件回放

  今年2月25日,原四川长虹销售服务处湖南管委会主任范德均实名举报四川长虹,指控长虹财务造假,涉嫌在1997~1998年度虚增50亿销售收入。当天,长虹公司发布澄清公告,同时公司新闻发言人刘海中正面回应《四川长虹虚增50亿销售收入》为不实报道,称“虚增”为虚假信息,并对范德均其人进行了说明,强调事件起因完全是范德均个人的恶意报复和诽谤。
  3月7日,范德均通过实名博客,将其举报“证据”向社会和媒体公布。事件爆发后,相关监管机构开始对四川长虹进行核查。
  5月21日,媒体报道,四川省证监局针对范德均对长虹提出的举报事项一一核查后认为,长虹公司1998年度涉及22.5亿元商业承兑汇票销售收入的确认符合当时会计制度的规定,不存在虚增和重复记录销售收入的情形,未发现公司1998年相关会计处理违反当时会计制度等。国税局的调查结论认为,四川长虹1998年纳税情况正常,未发现有涉及指控业务范围内的偷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。

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

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。[详细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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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虹澄清

  2010年2月25日,第一财经日报刊登了一篇题为《被指虚增销售收入50亿 四川长虹十年财务迷踪》的报道。报道称据有关人士举报,四川长虹1998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销售收入的情况,根据举报材料汇总统计,四川长虹虚增销售收入约50亿元。为澄清事实,还原真像,长虹公司新闻发言人刘海中今日正面回应了“四川长虹虚增50亿销售收入”的报道,并就事件原委进行了如下澄清说明:
  一、“四川长虹虚增50亿销售收入”的报道属于虚假信息。作为一家公开上市公司,四川长虹历年财报中销售收入的确定均符合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,财务报告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该报道中提及的公司1998年度确认的销售收入均签订了销售合同、约定结算方式、开具提货单证,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取得收款凭证,销售收入确认及财务处理完整、真实、合法。公司根据客户的商业信用等级采取包括银行汇票、银行承兑、商业承兑等不同结算方式,均系根据销售市场变化作出的一贯性政策安排,公司历年收取的商业票据均进行了正常的收款结算,不存在任何虚增。
  二、范德均其人。据刘海中介绍,文中所称“知情人范德均”,原系长虹公司员工,1998-1999年时任公司销售处湖南管委会主任,期间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公司依法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。…[详细]